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龐曉翔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龐曉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龐曉翔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6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更字第530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2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2月29日,有該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