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3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信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信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王信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15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且移送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7年11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4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0月6日,有該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