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再小字第1號
原 告 邱千凱
被 告 徐子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5條、
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