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4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迪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以晨
上列上訴人迪露國際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林以晨間請求給付薪資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
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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