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五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在花蓮因車禍死亡,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