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賠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賠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
蔣瑞琴 律師右列被告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聲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內關於「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聲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內關於「Z000000000號」之記載,參酌卷附聲請人之戶籍謄本,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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