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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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六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唐禎琪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