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五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 蕭志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右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蕭志強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無殺人故意,否則應無反遭被害人追逐刺擊之可能,且聲請人經羈押後,精神狀態極為恍惚不穩定,左腳骨裂傷亦須立即醫療救治,方能保全身心健全,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本件被害人 黃政治 係遭聲請人持有之匕首刺殺死亡,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一件附卷可稽。至於聲請人所述精神恍惚等情形,則非典型精神病之特徵;其所指左腳裂傷云云,經臺灣臺北看守所特約佑民診所以X光檢查結果亦未發現異常,有臺灣臺北看守所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北所傑衛字第五七七二號函一件可憑。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所定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劉亭柏法官劉方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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