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61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61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主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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