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投交簡字第五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本院九十年度投交簡字第五五號確定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以九十年度投交簡字第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參年,於九十年四月九日判決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悔,復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投交簡字第一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參月,並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判決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正本,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