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八號
原告宇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