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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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許雅慧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叁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貳佰伍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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