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陸拾貳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玖萬肆仟捌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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