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小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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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2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   告  蔡進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98年4月15日遷入新北市三重區,原
告於108年6月17日起訴,被告於108年6月26日遷入雲林
縣北港鎮,同日再遷入新北市五股區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1紙【個人記事】、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在卷可
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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