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張助成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法定代理人 陳德儒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
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呂安樂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