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張助成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法定代理人  陳德儒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
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呂安樂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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