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尚莨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尚莨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毒品及初驗照片共5張、勘察採證同意書」外,其餘均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所載因施
用毒品、詐欺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
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係施用毒品罪,於本案犯行前
,另有槍砲、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入監執行完畢之前科
,並非僅有偶然之犯罪,足見行為人有其特別惡性,且前案
之徒刑執行完畢後仍再犯,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
為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依108年2月22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鑑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
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
├───────────┼───────────────────┤
│橙紅色錠劑4顆(標示「│送驗數量:0.9998公克(淨重)│
│PLUMC」金色包裝)│驗餘數量:0.319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
││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備註:以上4顆錠劑送驗前總毛重4.68公克│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