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0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尤秀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世宗林秀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提出 吳明洲林秀櫻 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其二人之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應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之查詢回覆函);並應提出其二人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世宗、林秀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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