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原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原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原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庭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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