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72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翔瑜 債務人 邱昇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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