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9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昱瑋 即 進昱 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九線C2隧道標工務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之證明文件觀之,尚難確認聲請人與債務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九線C2隧道標工務所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833,431元之計算式。
三、請提出債務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九線C2隧道標工務所之法人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九線C2隧道標工務所係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分支機構,是否僅以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之債務人?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