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32號上訴人 黃元玫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黃雅琴 律師被上訴人 黃聖吉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立傑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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