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11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潘慶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零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93年8月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2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17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600元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㈢、相對人自93年8月2日起至98年1月2日止結帳共計31,030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26,000元、利息2,630元、違約金2,4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1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慶仁│自民國98年1│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26,000元││月3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14.99│││││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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