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附民上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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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附民上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上字第44號A上訴人丁○○上訴人甲○○上訴人兼上開二人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上列被上訴人,因民國94年度上易字第19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