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易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二號,經原審北港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港簡字第二四四號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原審普通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及移送併辦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二號),提起上訴,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七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二號),被告並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螺絲起子壹支,膠帶壹捲,活動板手貳支,油壓剪參支、鐵鉗貳支,鐵條拾伍支,半自動扳手、三角扳手及鐵剪各壹支、腳踏釘捌支、手套伍雙、工具袋及塑膠袋各壹個,均沒收。
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因搶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於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入監服刑,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於假釋期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撤銷假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七月,併定應執行刑一年四月,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入監執行上開殘刑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罪之應執行刑,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分別:
㈠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十五時二十分許,見乙○○所有位於
雲林縣○○鎮○○路○○○巷○號之廢棄工廠大門未關,擅自進入該廢棄工廠內,竊取鋼條三十條、鋁管五支、鐵管五支、鐵架一架,總重量約一百六十公斤,得手後,正欲將上開物品搬離現場之際,為萬有紙廠警衛人員 吳棟良 、 龔亮 應發現,報警查獲。
㈡於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十二時許,攜帶其所有膠帶一捲,及客
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一支,進入雲林縣○○鎮○○路亞洲大樓甲○○所有,現尚未居住之空屋,以螺絲起子拆下空屋內之鋁門窗,並以膠帶綑綁,共竊取甲○○所有之鋁窗門框一百二十七枝及紗網十二件,得手後欲以機車載往資源回收場變賣,途經雲林縣○○鎮○○路與中正路口,經警攔查而查獲,並扣得丙○○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螺絲起子一支及膠帶一捲。
㈢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迄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止,
先後十二次攜帶其所有布織、絕緣手套各一雙及工具袋一個,及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活動板手一支、油壓剪三支及鐵條十五支等物,在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所有之電纜線,嗣於行竊附表一編號之物得手後,旋為巡邏員警發覺當場查獲,並扣得丙○○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活動板手一支、油壓剪三支、鐵條十五支及布織、絕緣手套各一雙、工具袋一個等物。
㈣於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十九時許攜帶其所有手套三只及塑膠
袋一個,及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活動扳手、半自動扳手、三角扳手、鐵剪各一支、鐵鉗二支及腳踏釘八支等物,前往雲林縣水林段水北村都統段水林七十七北二四東十九電線桿處,竊取台電公司所有之電纜線五捲,共計銅線二五○公尺得手後,嗣為巡邏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丙○○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活動扳手、半自動扳手、三角扳手、鐵剪各一支、鐵鉗二支、腳踏釘八支、手套三雙、塑膠袋一個等行竊用之工具及台電公司所有之銅線二五○公尺。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函送本院併案辦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九十四年六月二日審判筆錄第二頁),事實欄一、㈠部分,核與被害人乙○○指訴,及證人即萬有紙廠警衛人員吳棟良、 龔亮應 所證情節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照片八幀在卷可稽(見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港警刑字第0九三000二三二五九號卷第三至八、十三、十四頁);事實欄一、㈡部分,核與被害人甲○○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紙,照片九幀在卷,及螺絲起子一支及膠帶一捲扣案可稽(見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港警刑字第0九三00二三三七二號卷第三至四、六、十至十四頁);事實欄一、㈢部分,核與證人即台電公司雲林區處水林服務所主任 黃顯煌 證訴情節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照片二十一幀在卷,及活動板手一支、油壓剪三支、鐵條十五支及布織、絕緣手套各一雙、工具袋一個等物扣案可稽(見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港警刑字第0九四00二五一三七號卷第十二至十三、十五、十八至二八頁);事實欄一、㈣部分,核與證人即台電公司技術員 黃政儀 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紙,照片六幀附卷,及活動扳手、半自動扳手、三角扳手、鐵剪各一支、鐵鉗二支、腳踏釘八支、手套三雙、塑膠袋一個等物扣案可稽(見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港警刑字第0九四00二五六六九號卷第四至五、十至十四頁),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為憑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扣案之螺絲起子、油壓剪、活動板手、鐵鉗、鐵條、半自動扳手、三角扳手、鐵剪、腳踏釘,主要構成部分均為鐵質,或為尖銳利器,或為質地堅硬之純器,其中腳踏釘長度三十公分、鐵鉗長度二十五公分、三角板手三十公分、鐵剪三十五公分左右,半自動扳手三十公分、螺絲起子二十公分,六角扳手、活動扳手、梅花扳手、老虎鉗、剪刀等鐵製長度從二十公分到四十公分不等,均經本院勘驗屬實(見本院九十四年六月二日審判筆錄第四頁),以之揮刺、擊打,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自屬兇器而無疑。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事實欄一㈠部分)及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事實欄一㈡至㈣部分)。被告先後多次上開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手段亦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從一刑度及情節較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論處,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丙○○前於八十七年間,因搶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於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入監服刑,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於假釋期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撤銷假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七月,併定應執行刑一年四月,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入監執行上開殘刑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罪之應執行刑,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就被告丙○○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止之竊盜犯行,未及依連續犯之關係,併予審理,尚有未洽;茲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此部分併辦(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七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二號),因屬連續犯裁判上一罪,應併予審理。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甫因竊盜案件,執行有期徒刑完畢,仍不知悔改,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續為竊盜犯行,顯見其素行不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扣案之螺絲起子一支、膠帶一捲、活動板手二支、油壓剪三支,鐵鉗二支、鐵條十五支、半自動扳手、三角扳手、鐵剪各一支,腳踏釘八支、手套五雙、工具袋及塑膠袋各一個等物均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已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高明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犯罪事實欄一之㈢之部分)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失竊財物│├──┼──────┼──────────┼────┼─────────┤│1│93年10月27日│雲林縣北港鎮扶朝里扶│台電公司│電纜線1118公尺│││13時許│朝段893地號│││├──┼──────┼──────────┼────┼─────────┤│2│93年11月4日│雲林縣北港鎮大北里大│台電公司│電纜線625公尺│││10時30分許│北段│││├──┼──────┼──────────┼────┼─────────┤│3│93年11月10日│雲林縣北港鎮溝皂里溝│台電公司│電纜線一批│││14時許│皂923地號│││├──┼──────┼──────────┼────┼─────────┤│4│93年11月23日│雲林縣北港鎮溝皂里溝│台電公司│電纜線441公尺│││14時30分許│皂段426地號│││├──┼──────┼──────────┼────┼─────────┤│5│93年11月29日│雲林縣北港鎮大北里大│台電公司│電纜線637公尺│││10時10分許│北段1758地號│││├──┼──────┼──────────┼────┼─────────┤│6│93年11月30日│雲林縣北港鎮大北里大│台電公司│電纜線1045公尺│││10時10分許│北段1052地號│││├──┼──────┼──────────┼────┼─────────┤│7│93年12月20日│雲林縣北港鎮大北里大│台電公司│電纜線1782公尺│││13時30分許│北段1714-1地號│││├──┼──────┼──────────┼────┼─────────┤│8│93年12月29日│雲林縣北港鎮好收里好│台電公司│電纜線1239公尺│││8時10分許│收30-54地號│││├──┼──────┼──────────┼────┼─────────┤│9│94年1月5日│雲林縣北港鎮草湖里東│台電公司│電纜線176公尺│││10時30分許│湖路福德段1186地號│││├──┼──────┼──────────┼────┼─────────┤││94年1月6日│雲林縣北港鎮溝皂里51│台電公司│電纜線1452公尺│││9時許│地號│││├──┼──────┼──────────┼────┼─────────┤││94年1月19日│雲林縣北港鎮樹腳里乾│台電公司│電纜線636公尺│││13時30分許│元段791地號│││├──┼──────┼──────────┼────┼─────────┤││94年1月23日│雲林縣水林鄉溪墘村往│台電公司│電纜線150公尺│││0時30分許│海埔村中間產業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