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76號原告 旭磊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久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複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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