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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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81號
107年度救字第122號原告 吳麗雪 被告 許明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本件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之訴訟,查被告之戶籍地為桃園市○○區○○路○○○巷○弄○○號6樓,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佐。原告雖指稱兩造約定以原告居所地為債務履行地,惟依原告所提出離婚協議書,其上並未載有以原告居所地為債務履行地之約定,有離婚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並考量被告對於本件紛爭之應訴,應以被告戶籍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符合程序利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另關於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則併移送於受訴法院一併審理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