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73號原告 吳鍊 (即原告 張正德 之繼承人)
張天鳳 (即原告張正德之繼承人) 張瓊如 (即原告張正德之繼承人) 張佳樺 (即原告張正德之繼承人)被告三信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三雄 被告豐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思樺 訴訟代理人 劉高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鍊、張天鳳、張瓊如、張佳樺為原告張正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張正德於民國107年1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後之107年2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吳鍊、張天鳳、張瓊如、張佳樺等人,均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原告張正德之繼承人吳鍊、張天鳳、張瓊如、張佳樺等人,迄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吳鍊、張天鳳、張瓊如、張佳樺為原告張正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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