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震 如訴訟代理人 郭嫊月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淑汝
黃曜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5日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07年6月2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經扣除在途期間2日,上訴人至遲應於107年7月23日提起上訴(按上訴人原應於107年7月21日前提起上訴,惟因107年7月21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107年7月23日),詎上訴人遲至107年7月24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章可稽,是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