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97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立賢 被上訴人 孫立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3,135元,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55,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