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淑汝
黃曜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震如郭嫊月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17,210元(按上訴聲明第二項不動產價額為2,920,600元,第三項金額共120萬元,第四項金額為105,215元,以上遺產價額共計4,225,815元,乘以原告黃淑汝、原告黃曜東之應繼分共3分之2,即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2,817,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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