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75號
第303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秉勳 選任辯護人 張玉希 律師
楊詠誼 律師兼聲請人 趙元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秉勳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刑事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秉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107年5月25日訊問後,認被告涉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且本件查獲毒品數量龐大,所犯為五年以上重罪,而被告無固定工作,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尚有相關證人未經法定程序調查,仍有串供之虞,於同日裁定羈押禁見。茲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核本件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本件已言詞辯論終結,並已定於107年8月14日宣判,並斟酌被告之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情狀,認如被告提出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段0
0巷0弄0號,應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確保本件後續之審理或執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莊惠真
法官林維斌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