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 鄧昭憲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被告鈺傑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十日內陳報請求塗銷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何請求權之相關證據。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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