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3號原告 謝秀玉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
王志平 律師被告 謝炎源 訴訟代理人 謝柯菜蔭
謝再智 被告 吳明昌
吳錫勳 謝靜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複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莊琇美 被告 吳東龍
謝炎金 謝炎進 吳秀琴 謝俊異 謝宗恩 謝幸儒
(上三人為原告 謝榮發 之繼承人) 謝政祥 謝駿騰 謝峯瑞 謝昭陽 蘇 謝秀琴 謝菊 兼上十二人訴訟代理人 謝政樑 被告 謝秀錦 受告知人南投縣集集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振聯 訴訟代理人 黃俊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再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謝俊異、謝宗恩、謝幸儒應提出謝榮發之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謝幸儒繼承謝榮發本件土地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申請書。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