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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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27號聲請人 吳岳霖 即 吳忠霖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3款、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且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債條例第11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所提出之書證不完整致本院無法審查其財產及收支狀況,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郵務送達費3,440元暨裁定附件所示文件到院,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9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未補正,經本院定期通知聲請人到庭說明,惟聲請人受合法送達卻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佩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