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60號上訴人即被告翔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宗坤 等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0,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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