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小字第91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九一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九一四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上
午十時О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明宗
    法院書記官 黃進忠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 伍佰 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之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以彰化
商業銀行松江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三萬元之支票壹紙,詎於九十年四
月四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壹件為證。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與支票之真正未加爭執,惟辯稱:該票係借給朋友廖炳
丁使用,因朋友未付款,才不能兌現。經查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
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以與其朋友即前手間之事由,拒絕付款,於法自屬不合。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進忠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日
書記官黃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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