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小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24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柯國忠

被告 吳欣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561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3,5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