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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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283號

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告 張季香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請求給付金錢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依民事訴訟管轄以原就被之原則及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被告籍設新北市瑞芳區,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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