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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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283號
法定代理人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告 張季香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請求給付金錢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依民事訴訟管轄以原就被之原則及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被告籍設新北市瑞芳區,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