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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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314號
原告 李勝雄
被告AZUCENACHERYLSAMBO( 雪莉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本件被告在台居留地址為屏東縣,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