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7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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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5744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俊伊

被告裕展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氏裕

被告黎氏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6月6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蔡明裕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4,0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84,0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裕展餐飲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邀同被告黎氏裕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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