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醫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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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醫小字第4號
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被告 張榕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急診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足認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已無住居在本院轄區範圍內之事實,本院自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予被
告戶籍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