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599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聖謙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