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附民上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0年度附民上字第499號上訴人辰○○上訴人丑○○上訴人庚○○上訴人丁○○上訴人己○○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癸○○上訴人戊○○上訴人壬○○上訴人子○○上訴人乙○○
號上訴人甲○○上訴人寅○○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卯○○
辛○○被上訴人丙○○上列被告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主文欄第二項「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將主文欄第二項誤寫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林清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