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上字第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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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上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1年度附民上字第9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亞信國際多媒體科技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瀆職等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1年10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1年度附民字第2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亞信國際多媒體科技公司及乙○○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於本院擴張請求賠償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其事實上陳述略稱:原告於民國91年3月10日見自由時報商品廣告訂購亞信國際多媒體科技公司(下稱亞信公司)刊登廣告及銷售之DVD一台,於91年3月16日收到DVD並交付柒仟零玖拾元整,詎亞信公司以詐欺方式刊登廣告、哄抬誇張產品功能,並以聳動文字"保證滿意,不滿意保證退款"字樣,變相將不實贈品附加於產品單價,欺騙消費者又拒絕退還產品此有色情光碟片、報紙廣告、亞信公司出貨單、統一發票、新竹貨運收貨單等,可謂證據確鑿,原告因退貨遭拒,被迫使用DVD,用DVD聽CD幾次,LCD螢光屏即故障燒壞,亦未達保固期限一年,贈品一部分被換成色情光碟片,種種詐欺,為此請求賠償損害。又法官丙○○包庇不法、圖利亞信公司而為枉法裁判觸犯刑法第124條、第125條、第131條之瀆職罪,致生損害於上訴人之財產(金錢)及利益,爰求為判決如首揭之聲明云云。
二、被告亞信公司及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且不承認有侵權行為。被告丙○○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證據。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此乃為審級利益之規定。則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者係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丙○○並非原審91年附民字第216號之當事人,則上訴人就未經第一審判決之丙○○列為被上訴人提起上訴自屬不合法律程式,此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依同法第367條規定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次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即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核無不合,原告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7條、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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