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5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12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2003) 侯民初 字第264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乙○○本為夫妻,因離婚訴訟,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並已生效在案,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2003)侯民初字第264號民事判決影本、判決生效證明書影本、福建省閩侯縣公證處證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大陸地區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2003)侯民初字第
264號民事確定判決,核無違反我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且與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上開判決,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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