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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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41號

原告 謝永信

被告 林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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