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41號
原告 謝永信
被告 林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