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玉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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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玉救字第1號

聲請人 陳玉花

代理人 林育萱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 昱蓉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所明定。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行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有扶助之需要,且非顯無理由,而准予扶助之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為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陳禹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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