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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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67號

原告 陳昌維

被告 莊旭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671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10日8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桃園市○鎮區○○路00號前,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追撞前方原告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貨車,導致原告所有之7N-7209號自小客貨車受損,被告應負全部肇責等情,已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維修單、事故現場圖及照片、7N-7209號自小客貨車行照為證,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所檢送之車禍相關資料可佐。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綜上,堪認原告首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自小客貨車修理費用,於法即屬有據。

三、惟所應再予審究者,即為原告所主張損害額是否均屬有據?

  經查,原告雖提出維修單,主張「因本件車禍導致伊所有之自小客貨車受損,支出修車費用3萬3200元,被告應如數賠償」云云,然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且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而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經查,依上開維修單所示,系爭自小客貨車之修繕費用共計3萬3200元,其中屬於工資費用為2萬1500元,其餘1萬1700元則為零件費用。復原告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扣除折舊計算,始屬公平。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折舊折舊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復查,系爭自小客貨車之出廠日為92年10月,此有系爭自小客貨車行照附卷可查,迄本件事故發生時點即111年6月,已使用18年9月,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自小客貨車維修費,零件扣除折舊後應為11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是以原告主張有據之修理費用應為2萬2671元(即零件費1171元+工資費2萬1500元)。至於原告逾前開範圍之主張,於法則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267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並應由被告負擔。又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書記官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附表

-----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1,700×0.369=4,317

第1年折舊後價值11,700-4,317=7,383

第2年折舊值7,383×0.369=2,724

第2年折舊後價值7,383-2,724=4,659

第3年折舊值4,659×0.369=1,719

第3年折舊後價值4,659-1,719=2,940

第4年折舊值2,940×0.369=1,085

第4年折舊後價值2,940-1,085=1,855

第5年折舊值1,855×0.369=684

第5年折舊後價值1,855-684=1,171

第6年折舊值0

第6年折舊後價值1,171-0=1,171

第7年折舊值0

第7年折舊後價值1,171-0=1,171

第8年折舊值0

第8年折舊後價值1,171-0=1,171

第9年折舊值0

第9年折舊後價值1,171-0=1,171

第10年折舊值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1,171-0=1,171

第11年折舊值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1,171-0=1,171

第12年折舊值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1,171-0=1,171

第13年折舊值0

第13年折舊後價值1,171-0=1,171

第14年折舊值0

第14年折舊後價值1,171-0=1,171

第15年折舊值0

第15年折舊後價值1,171-0=1,171

第16年折舊值0

第16年折舊後價值1,171-0=1,171

第17年折舊值0

第17年折舊後價值1,171-0=1,171

第18年折舊值0

第18年折舊後價值1,171-0=1,171

第19年折舊值0

第19年折舊後價值1,17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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