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其就坐落嘉義縣○○鎮○○段○○○○號、第1363號土地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惟上訴人所受之訴訟利益究屬為何,尚難以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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