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14號原告 蘇怡安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被告 林金蓮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曾小玲